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服务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 一、投诉条件 (一)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二、投诉范围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二)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三)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四)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五)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六)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七)其它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三、投诉状内容 (一)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队)名称及地址。 (二)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所在地。 (三)投诉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如合同书,公开发行的旅游广告和说明,旅游交费发票,旅游购物发票,旅游车票,景点门票等。 四、投诉管理机关 县级(含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受理本辖区内的旅游投诉。 跨行政区的旅游投诉,投诉者可以选择被投诉人所在地、损害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 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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