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中的几个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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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uke    手册来源:西游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30          ★★★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旅游投诉也是这样。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不及时进行投诉,或者不及时申明自己的主张,权益就得不到维护,损害就得不到赔偿,有时甚至会受到“冤枉”处罚!所以说,无论是旅游者,还是旅游经营者,关注旅游投诉或纠纷中的一些时间要求并认真遵守这些要求,是十分重要的。

  一是“投诉时效期间”。即投诉有效的时间,只有在这个时间段内投诉,才能够得到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受理。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这个期间为60天,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有特殊情况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可以延长该期间。

  二是“受理投诉时效”。法律要求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投诉状或口头投诉后的7天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7天内投诉者得不到是否受理的通知的,可以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三是“应诉答复时效”。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做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后者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做出书面答复。不答复或者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视为放弃申辩权。

  四是“申请复议时效”。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做出的不予受理、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起诉。

  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决定的投诉管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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