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旅游者可以提出索赔请求,要求旅行社赔偿自己的损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设立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受理索赔请求。 (一)旅行社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经济权益损失。 (二)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经济权益损失。 (三)因旅行社歇业、解散、合并或破产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 (四)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它应该用质量保证书赔偿的情形。 (五)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它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一)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三)规定索赔范围之外的其它经济纠纷。 (四)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的。 (五)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赔偿决定后,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使用该旅行社事先缴纳的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旅行社和赔偿请求人对使用保证金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