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4年1月12日,高先生携妻子参加了一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11日游”,向旅行社交纳团费6360元。1月15日上午8时,按行程安排从泰国芭堤雅乘快艇到格兰岛。因快艇行驶途中颠簸,将坐在快艇船头的高先生从座位上抛起并摔在甲板上。事发后,旅行社委派的随团领队立即将高先生送到当地医院。经诊断,高先生为脊椎骨裂伤。鉴定为八级伤残。
高先生夫妇与旅行社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请法院判令旅行社退回其旅游团费,并支付返深机票、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25万余元。高先生夫妇认为,旅行社组团旅游,在旅游期间有确保旅客安全的法定义务。旅客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在旅游途中,发生伤害,旅行社负有赔偿责任。开庭时双方对上述发生摔伤事实没有异议。但旅行社认为,高先生明知船头危险,且年龄已大,仍要坐在船头,对其受伤负有不注意的责任。旅行社在行程中尽了协助义务,这是一次纯粹的意外事故,旅行社没有任何责任。
案例评析: 法院认为双方服务合同成立,旅行社在旅游期间负有保证旅客安全的义务,应依法赔偿,故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向两原告返还旅游团费及服务小费共计4914元,赔偿原告医药费2528元、护理费3044元、误工费1.5万元、实际发生的伤残用具费370元,伤残补助金9.4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