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原告诉称:我们是北京某公司的员工,利用春节期间,我们共同组成家庭旅游团共15人,于2004年1月18日,参加了被告北京市某旅行社组织的泰港7日游。因天气原因,北京—曼谷的飞机推迟了起飞时间,造成我们出国未成。要求旅行社返还全部费用,并偿付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因天气原因,飞机推迟了起飞时间,属于不可抗力。其他游客也非常不满经导游劝说后同意登机待飞,而这15人则拒绝登机,最终造成他们出国未成。旅行社没有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定,因天气原因,飞机推迟了起飞时间,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没有过错。旅游合同在已经开始履行的情况下未能得到全面履行的根本原因在原告而不在被告,因此15名游客应承担此案的民事责任和违约责任,原告未履行部分(国外)的费用与违约金相抵。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