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2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6 日,××等 18 名游客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双飞六日游”。按日程计划应于 5 月 6 日乘飞机从三亚回北京,但由于大雾和雷雨天气,当天航班被取消。旅行社为了保证按时回到北京,决定改由乘大巴到福州,由福州飞回北京。但与游客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游客坚持按原约定乘飞机回北京,以致在三亚滞留 4 天,直到 5 月 10 日旅行社买到机票后才返程。游客投诉该旅行社,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滞留期间的食宿费及误工费等。 案例评析: 本案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航空公司因有雷雨天气原因,为了飞行安全取消三亚至北京的航班,属不可抗力,旅行社为了保证今后的行程顺利进行,并采取了补救措施,改乘大巴到福州,再由福州飞回北京,因此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退还三亚至福州之间机票与车票之间的差价。而游客坚持按原定计划乘飞机直接返回北京,双方未达成一致,以至滞留三亚 4 天,由此所造成的额外费用应由游客承担。 旅游质监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六条规定,处理如下:一、旅行社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游客承担滞留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提 示: 本案中,××等 18 名游客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由于天气原因造成航班取消,责任不在旅行社方面,而旅行社也采取了补救措施,但××等 18 名游客不予接受致使损失扩大,因此,导致损失扩大的一切费用应由××等 18 名游客自行承担,旅行社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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