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游客刘×投诉称: 2003 年元月底,我和妻子一起参加一旅行社组织的赴泰、港、澳的旅行团。我们于 1 月 31 日从北京乘飞机到广州, 2 月 1 日上午 9 时在候船厅,导游发护照时,我发现护照上自己的出生年月与实际年龄相差10年,向导游提出护照的错误时,而导游说已和边检人员打好招呼,但在最后出境时,我和妻子还是被留下,导游带其他人赴港。后在广州方面的帮助下,我们于下午 4 时乘船赴港。 2月 1 日下午在维多利亚公园游览时,由于地接社是非法旅行社,导游未按时接我们,我们几人在乘出租车回宾馆途中,将装有护照和现金的手提包丢失。我立刻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向导游做了汇报。随团导游将情况向香港导游做了通报。次日,随团导游带其他团员赴澳门旅游,我们一家则留下办理回国证件,经多方联系未果。最后,通过新华社香港分社联系回国。 案例评析: 本案中,一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泰旅游,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投诉者护照上年龄和实际年龄不符,又由于旅行社疏忽大意,未对护照进行仔细核对,致使在出境时受影响,旅行社应负主要责任;地接社为非法旅行社,其导游员未按照约定时间接团,造成投诉者丢失钱包和护照,但钱包和护照为贵重物品,游客应随身携带,由于自己不小心丢失,投诉者应负主要责任。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旅行社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为地接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 15 天至 30 天停止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另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二条规定:“因旅行社的故意和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旅游质监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旅行社向投诉者书面道歉; 二、旅行社赔偿投诉者经济损失,违约金等各种费用 6800 元; 三、对一旅行社提出严重警告并处罚款 5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