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加景点服务能否等于有效赔偿?

 


放大 信息内容字体字号  缩小 信息内容字体字号  输出 本页面可打印图片文本页面  把本页面通过电子邮件 告诉好朋友  发表您的看法  您确认要关闭本页吗?  收藏的网页将被永久地保存到
新浪ViVi收藏夹 http://vivi.sina.com.cn
您现在的位置: 西游集网络旅游杂志 >> 旅游攻略手册 >> 旅游工具箱 >> 旅游常识 >> 正文
作者:Buke    手册来源:西游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30          ★★★


 

  张某等二十余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山、曲阜三日游”,由于适逢“五一”,各地蜂拥而至的游客远远超过了当地旅游接待,该团无论吃、住、游等安排都不尽人意。旅行社为表示歉意和对该团的一种补偿,经全体团员书面同意,免费增加游览济南大明湖、灼突泉两个景点。游览结束后,游客张某提出:他游览大明湖、灼突泉,本不想同意,只是当时其他人都同意,加之导游员的劝说,他才签了同意,是违反自己意愿的,因此,旅行社应退还他一部分费用。与旅行社协商未果,以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质价不符”的由,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案例评析: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旅行社安排的宾馆、饭店、交通工具、观光景点的原因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负赔偿责任。旅行社已经讲明“免费加点”是为了补偿游客的损失,并经全体同意签名,相当于旅行社和游客签定了一个新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免费加点”可视为有效赔偿,不再另行赔付。游客张某已经签字并且提供不出当时不同意的有效证据,旅游质监部门对其要求不予支持。
 
提  示:
  在本案中,游客张某与旅行社因补偿损失又签订了同意免费增加景点的书面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旅游质监部门对其经济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是对的,因为其不能提供当时不同意“免费加点”的有效证据,依照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游客张某的要求不予支持。


  • 上一篇手册: 导游员能擅自改变旅游团的日程吗?

  • 下一篇手册: 提供的服务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属故意欺诈吗?
  • 手册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放大 信息内容字体字号  缩小 信息内容字体字号  输出 本页面可打印图片文本页面  把本页面通过电子邮件 告诉好朋友  发表您的看法  您确认要关闭本页吗?  收藏的网页将被永久地保存到
新浪ViVi收藏夹 http://vivi.sina.com.cn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手册
  • 大理保险服务电话

  • 游程缩水加上服务不到位属欺

  • 违约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吗?

  • 旅行社违约,应否承担责任?

  • 取消部分游览景点,如何进行

  • 提供的服务标准与合同约定不

  • 导游员能擅自改变旅游团的日

  • 护照丢失由谁负责?

  • 旅行社被迫改变计划,是否应

  • 游客溺水身亡,旅行社应承担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西游集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