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程缩水加上服务不到位属欺诈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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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uke    手册来源:西游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30          ★★★


 

案例简介:
  2004年国庆节期间,许某等 8 名旅游者参加由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赴贵州省兴义马岭河的漂流旅行团。在出团之前双方签订相关的合同,并按规定每人交付了旅行费用。但旅行社未按合同承诺履行,一是在安排由贵州至兴义的列车上未能保证座位;二是没按合同安排马岭河下段漂流的行程;三是回贵州时,全陪导游称有事未随团队返程,由于车上人多拥挤又无导游来管理,造成三名游客站着乘列车返回贵州,旅行社有欺诈行为。许某等人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按每人所交的费用给予双倍 900 元赔偿。
  旅行社辩称:我社不存在欺诈行为。第一,在出团前,旅行社已通知游客,考虑到假期人多,大家应提前进站上车,基本上保证游客都有座位由贵州至兴义。第二,关于没安排马岭河下段漂流行程,主要是受“ 10 · 3 ”特大事故的影响,当地政府发出了“马岭河全段禁漂”的通知,属于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造成,旅行社愿意按价退还给游客。第三,全陪导游因事不能随团返程,是征得游客同意后并将他们送上列车,看到游客都有座位后才离去的。对于事后发生了游客没有座位而站回贵州,是我社事先未预料到和安排不周的问题,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评析: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立案受理了投诉,并主持由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查听证。经审理查明:
  一、被投诉方未按合同约定安排马岭河下段漂流行程,主要是受“ 10 · 3 ”特大事故的影响,不存在旅行社违约。
  二、旅行社不按合同约定,全陪导游未随团返程,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许某等游客提出的旅行社有欺诈行为的主张,因投诉无依据,因而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的有关违约事实均予认定,但在协商赔偿款数额方面各执己见互不让步。因此,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旅游质监管理部门予以裁决。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处理决定:
  1. 被投诉方向投诉方每人退付因故未能安排漂流活动的实际费用 160 元人民币。
  2.被投诉方向投诉方每人赔偿双倍导游费 20 元人民币。
  两项费用合计为 180 元/人。双方均已接受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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